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3民初3979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被告: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恒大华府国际公寓5号楼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URA2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8078013861。
负责人:师威,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港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晋州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9405.69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分公司“三供一业”项目供水分离移交改造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三供一业指:供水、供电、供暖、物业),供水项目中标价:855540.61元。被告***全权负责该项目。该工程所在地位于晋州市。2018年9月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将晋州市供电公司的家属楼供水项目改造整体转包给原告;拆除旧水管换新管入户,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价格按现有图纸共184户,共计50万元;主管道完成付30%,改造完成后付30%,审计完后付清;审计完后的审减额由原告负担。现在该工程项目已经改造完成,并且审计完毕。最后审定价格为849946.3元。审减额为855540.61元-849946.3=5594.31元。因此,被告方应给付原告工程款为500000元-5594.31元=494405.69元。但是,截至现在被告方仅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15000元,拖欠原告工程款494405.69元-315000元=179405.69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在2019年7月22日就本案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原告***的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占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梦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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