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敏,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彩霞,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师威,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桥**恒大华府国际公寓**楼**/div>
法定代表人:孙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建敏因与被上诉人黎彩霞、原审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晋州市供电分公司以及河北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李建敏上诉称,本案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管辖约定;关于本案管辖法院一审作出裁定,应由申请人住所地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按相关法律规定应移送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法院。
黎彩霞答辩称,本案属于专属管辖,项目施工地点在晋州,应由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综上,应依法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诉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依据一般管辖按照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适用法律欠妥,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