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行健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宁夏行健锅炉容器有限公司与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行健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6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0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案件执行费5048元,以上合计3482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盈盛达热力物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但因上述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106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慧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