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7民初3440号
原告:***,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中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志军,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镇原权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慕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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