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1740号
原告:镇原县百惠空心砖厂,住所地: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村。
投资人:王百会,砖厂负责人。
被告: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孟坝镇商业步行街A-A栋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原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经理。
原告镇原县百惠空心砖厂与被告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原县百惠空心砖厂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原县百惠空心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6712.50元,由镇原县百惠空心砖厂负担。
审判员 尚敦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