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南环路裕德楼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孟坝镇。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4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自觉履行了46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甘10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50元庆阳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甘10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