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3民初3195号
原告陕西德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南163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6711994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8号嘉华大厦10楼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7153530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陕西德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德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陕西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