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704-1号
原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82759159P。
法定代表人:尹德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何丽,上海汇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82167,一般代理。
被告:遵义市视通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院B2栋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50199143E。
法定代表人:徐显龙,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视通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原告预交),保全费1,666,由原告贵州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