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093号
原告:安徽盛锦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宝业东城时代广场7幢商务楼26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3506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2号C座9-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GTQ3XXN。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盛锦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盛锦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盛锦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盛锦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24元减半收取16112元,由原告安徽盛锦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能
审 判 员 方贝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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