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1536号
原告*中国,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7日,住重庆市合川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昶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建设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关东,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诉被告四川中昶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22元,依法减半收取142.11元,由原告*中国负担。
审判员 程丽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