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昶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XX与四川中昶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1827号
原告:XX,女,生于1981年10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中昶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杨雪华。
被告:**,男,生于1972年4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XX与被告四川中昶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XX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