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星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2110号
原告:淮南市星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金地国际城A区7栋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N7L89F(1-1)。
法定代表人:陈乃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生,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任国瑞,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香榭水都10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C865Y。
法定代表人:陆宽,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市星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国瑞、***、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因原告淮南市星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南市星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