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4143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付,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胡志永,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香榭水都10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C865Y。
法定代表人:陆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志永、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永、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安徽华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胡志永、安徽省润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主体资格原因,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