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3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中环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WY4Q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河镇政和路1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9482432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怀宁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