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2949号
原告: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赵店社区卢老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E0E38(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475776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安徽辉泽建设工程有限负担。
审判员杨铮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