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诉前调确138号 申请人:***,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芳,山东环周豪才(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A3幢-205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案是司法确认案件,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