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A3幢-20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与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26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车牌号为皖AN××**大众牌汽车一辆系被执行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车辆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劳务费合计78090元,案件受理费合计1160元,全部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