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A3幢-2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26诉前调确1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劳务费13230元,全部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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