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94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滨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EMT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590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险金额为25905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贵池路支行的存款25905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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