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河县恒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126诉前调书68号 原告:商河县恒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银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太彬,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滨江新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孵化中心A3幢-205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商河县恒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本案是调解结案案件,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