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335号
申请人:安徽二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九江东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R5MW8C。
法定代表人:袁开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师玲,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Q499M。
法定代表人:李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二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二正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款或等值财产95万元,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二正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款或等值财产9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