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09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27868K。
法定代表人:周建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梧桐嘉园2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Q499M。
法定代表人:李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4720元(其中支付货款342774元、违约金882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64元,保全费3270元、案件执行费529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