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粤道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4928号
原告:广州粤道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西半层**(部位:**)。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燕,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综合楼2-389v>
法定代表人:程立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道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粤道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粤道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广州粤道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煜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林 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