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东星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5427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东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付冬仪。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垒,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程立之。
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华东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5.09元、财产保全费1077.55元,合共234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