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881号之二
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39400。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千城商业广场千城商业广场办**,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产业园柳红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6MR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分自己的诉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