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88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39400。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千城商业广场千城商业广场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6MR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皖0103民初48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