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881号
申请人: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39400。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千城商业广场千城商业广场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6MR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