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4301号之一
原告:***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中侨中心A座511、512。
法定代表人:宋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涵,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城2号楼1幢93号。
法定代表人:施海军。
被告:***,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蔡抒晨
审 判 员 顾 狄
审 判 员 毛策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君
书 记 员 范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