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999号之一
原告: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福路97号汉永酒店永福路9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9707E。
法定代表人:李惠婵,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区马鞍山路万振逍遥苑4期21栋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JND9C。
法定代表人:周国锋。
原告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2022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8元,减半收取计476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共7289元(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增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玮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