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1999号
申请人: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福路97号汉永酒店永福路9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9707E。
法定代表人:李惠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瑞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振逍遥苑4期21栋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JND9C。
法定代表人:周国锋。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盈翠路6号首层1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申请人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瑞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