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元盛宏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龙元盛宏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266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工业园区环园南路**。
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32387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32387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