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55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6110Q。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棉竹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7491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4912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4107.2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1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被执行财产。
3.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5.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里鑫,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14107.2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914107.22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中秋
审判员  喻永旺
审判员  郭绵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