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民安爆破有限公司、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4148号
原告:大冶市民安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旭,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冶市民安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大冶市民安爆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冶市民安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柯 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殷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