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9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以朵街道办以朵村白马洞组农投大厦10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3506号民事生效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715699元、执行费65979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水城县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群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即(2021)黔0221执2987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执2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