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民初625号
原告:**,住固原市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告:李某,住海原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