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21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海区南京西路277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甘沟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穆合塔尔巴合提,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乡副乡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9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新0121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阿不都热西提热合买提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