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以朵街道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21民初35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潘春款项4965699元,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5205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农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私下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恢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