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6033号
原告:***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三河镇红城村三组银平公路居民点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6月6日出生,回族,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7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