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宝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73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居民,住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枞阳县会宫镇老桥村。
法定代表人:左和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敏,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宝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顾钱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江苏新宝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因同一诉讼标的物相似事实产生多起纠纷,相关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本案可中止诉讼,待相关案件二审结束再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中先
审 判 员  毕晓山
人民陪审员  孙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查力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