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执1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9G01T。
法定代表人:纪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杰,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土地局储备发展中心院内信用代码91341324692819585H。
法定代表人:梅中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泗县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 青
审判员 闫志新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谷光亮
书记员刘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