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F栋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9G01T。
法定代表人:纪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土地局储备发展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92819585H。
法定代表人:梅中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仲裁委员会(2019)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泗县的商业服务用房﹝不动产权证号:00××89﹞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泗县的商业服务用房﹝不动产权证号:00××8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