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恢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F栋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9G01T。
法定代表人:纪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土地局储备发展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92819585H。
法定代表人:梅中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仲裁委员会(2019)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500元、保全费用3282元以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8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815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证券数据、无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州××街××#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上述不动产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二拍流拍价853840元,申请人暂不同意以物抵债。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宿州仲裁委员会(2019)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19)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煦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恢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F栋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9G01T。
法定代表人:纪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土地局储备发展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92819585H。
法定代表人:梅中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仲裁委员会(2019)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8500元、保全费用3282元以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68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中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815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安徽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被申请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股权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证券数据、无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泗县嘉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州××街××#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上述不动产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二拍流拍价853840元,申请人暂不同意以物抵债。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宿州仲裁委员会(2019)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宿州仲裁委员会(2019)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