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4民初2963号

原告: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12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F567G。

法定代表人:张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焱维,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皖电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皖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焱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皖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立即给付安徽皖电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90500元;2.判令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自2020年7月18日起以190500元为基数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时止(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利息为13809.9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安徽皖电公司与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安徽皖电公司承接合肥168新桥学校变配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该工程经安徽皖电公司施工完成已于2019年7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3800000元,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一次性退还。现合同约定的预留质保金期间已过,但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未按时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也未及时退还质保金。经安徽皖电公司多次催要,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称,1、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不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及最终受益人。安徽皖电公司诉状上所述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及最终受益人都不是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而是韩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984号案件判决书详细载明涉案项目情况。2、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没有支付责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984号案件判决书详细载明涉案项目情况来看,涉案项目最终受益人是韩蔚。所以相应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实际施工人和最终受益人韩蔚来支付,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不应当支付该笔费用。安徽皖电公司所述的质保金根据了解应该在2021年9月份到期。综上,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不是支付义务的主体,没有支付安徽皖电公司诉求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徽皖电公司对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甲方)与安徽皖电公司(乙方)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就《合肥168新桥学校变配电安装工程》施工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工程内容:供电图纸及甲方中标清单内的所有内容;承包方式:一次性总包干;合同包干价:叁佰捌拾万元整(小写:¥3800000.00元);项目地址:合肥市新桥168校区(合肥市××路××路交口);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现场无重大变更,造价不得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在设备进场前60天支付合同价款的3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设备进场支付合同价的30%,工程安装结束送电后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一次性退还(无息);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及安装,一年内免费保养,终身维护,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安徽皖电公司进行了施工。2019年7月1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2019年7月23日,安徽皖电公司提出案涉工程移交申请,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予以同意。庭审中,安徽皖电公司确认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已付工程款36095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90500元(3800000元+3609500元)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安徽皖电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转账回单、移交申请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安徽皖电公司提交的申请(合肥一六八新桥学校)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提交的(2019)皖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安徽皖电公司与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7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其行为显属违约。现安徽皖电公司起诉要求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90500元,并支付该款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7月18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安徽皖电公司相关诉请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城投第六工程局公司关于其不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和最终受益人、质保金应于2021年9月份到期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90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原告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荣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驰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