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门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12幢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F567G。
法定代表人:费军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润,系该公司工程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祁门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祁门综合大市场4幢4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MUGGP4N。
法定代表人:刘元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林,祁门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门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徽皖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门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024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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