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唐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丰源,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1)徐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期间,本院本院采取了如下的措施:
1、立案后本院通过邮政专递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2021年7月12日、2021年10月9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申请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27日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丰源限制高消费;
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址,2021年10月12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泉山区中枢街88号5楼找到了被申请人的临时住所,但敲门无人应答,遂张贴法律文书、留下办案人员电话,拍照存档;
5、根据从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获得的被申请人注册的住所地址,2021年10月21日,本院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山东省金乡县高和街道马庄村调查,该村支部书记证明从来就没有见过有“山东唐都置业有限公司”这样一家企业;
6、经关联案件检索,检索到以山东唐都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件,(2021)苏0311执2252号,2021年6月9日立案,标的503570元,仍处于执行之中;
7、2021年10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人的代理人何兵役,向其详细介绍了本案的执行过程,因没有查找到被申请人下落且没有查控到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没有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3执3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调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