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494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旭辉御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GC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依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7元,减半收取21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