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494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旭辉御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GC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信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依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7元,减半收取21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