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科右中旗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2财保49号
申请人科右中旗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址科右中旗百吉纳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开鲁县开鲁镇民主街富贵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科右中旗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科右中旗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工程款进行冻结。申请人科右中旗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用自己名下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右中旗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科右中旗鑫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名下的蒙F24941号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籍,查封期限为12个月(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弘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科右中旗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工程款23386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