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祺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1737号
原告:***,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7196J(2-12)。
法定代表人:潘明东,总经理。
被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金寨路**金潜商业广场办17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258819(1-6)。
法定代表人:梁晓光,总经理。
被告:潘中圣,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兴,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潘中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