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807号
原告: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518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648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合肥丽舍桑拿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