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奥斯纳布吕克储蓄银行,住所地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市Wittekind大街17-19号。
法定代表人:JohannesHartig,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勇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4648-2。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2014)合民四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90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